為加強對境內舉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管理,1997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曾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規定: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由外經貿部負責協調和管理。1998年9月,原外經貿部發布《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3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審批程序有關事項的復函》,對1997年頒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的相關內容作了部分調整。
1、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審批
申報單位根據需審查的內容和要求,向審批部門申報并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申報時間原則上應提前12個月。
(1)對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實行分級審批管理。
(2)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各單位可自行舉辦,但須報上述有關主管單位備案。
(3)加強協調,嚴格審批,避免重復辦展。為嚴格控制辦展數量,避免重復浪費,鼓勵和推動聯合辦展,鼓勵舉辦專業性展覽會。對同類展覽,原則上在同一省(或區、市及副省級市),每年不超過2個。優先批準規模大、影響大、定期舉辦的展覽。優先批準具有行業優勢和辦展經驗的單位舉辦的展覽。以國際展為名稱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境外參展商必須達20%以上。組織招商招展必須以企業自愿為原則,不得進行行政干預,有關廣告、宣傳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主辦單位應在辦展結束后一個月之內,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向審批單位提交展覽情況的總結報告。審批部門要加強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辦展活動的管理,維護正常的辦展秩序。對國務院部門(含中國國際貿促會)所屬單位在外地主辦的展覽,由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2、取消對主辦和承辦單位的資格審批
1997年頒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中規定,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主辦和承辦單位,必須具有原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主辦和承辦資格;境外機構在華舉辦經濟技術展覽會,必須聯合或委托我國境內有主辦資格的單位進行。根據2003年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審批程序有關事項的復函》,2003年3月海關總署和原外經貿部發布《海關總署、外經貿部關于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管理事宜的通知》,明確取消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主辦和承辦單位的資格審批。
3、展覽會的廣告宣傳
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招商招展及其他宣傳材料必須真實可信,與審批部門出具的批文內容嚴格一致。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會刊等宣傳材料中必須詳細列明主辦單位,不得任意增減。未經有關部門書面許可,不得將其列為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支持或協辦單位。
4、對進口展覽品的管理
為了促進我國對外貿易和國際間的經濟、科技、文化和體育交流,便利外國和中國港澳臺地區的公司、貿易團體、民間組織及政府機構來華舉辦展覽會,1997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展覽品監管辦法》規定,展覽品屬海關同意的進出口貨物,進口時免領進口許可證,免交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
5、辦展區域限制
國務院部門及其所屬部門可在境內辦展。地方辦展機構只能在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內辦展,不得跨省區辦展。
6、展覽會名稱
除非經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各類展覽會均不得冠以“國際”字樣。地方主辦單位舉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原則上不得冠以“中國”字樣,可以使用地方性展覽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