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海外會展的展品,一般在參加展覽會后原封不動地運回國內,如果按正常的進出口程序辦理手續,不僅非常煩瑣而且也無必要。因此,有必要簡化和統一各國(地區)海關對此類特別商品的進出口手續。海關可對展品實行臨時進出口許可的政策。這里的所謂臨時許可是一種海關業務制度,按照該項制度,某些物品在運入關境時可以有條件地免繳各種進口稅,并不受經濟性質的進口限制,但這些貨物必須為特定的目的進口,并且必須在特定的期限內(除在使用中正常損耗外)按原裝出口。
展覽會、交易會和其他類似活動中供陳列或使用的貨物即屬于此類,可以按照1990年在伊斯坦布爾簽訂的《貨物公約》來處理。在這里,展品包括下列貨物和資料:
在會展中展示或示范用的實物和物品;為示范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及裝飾材料;供展品做示范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說明書、廣告等。
一、出入關應注意的問題
對于到國外的參展商而言,面臨著出口進口一再出口一再進口的重復過境。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進出口流程,理應受到參展商的高度重視。在頻繁的進出口中,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在展品進出口過程中,參展商、貨運代理、運輸部門、海關、商檢、保險、銀行、倉儲等許多機構參與其中。其中,貨運代理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那些經驗豐富、管理和技術手段先進、信用和服務良好的國際展覽貨運代理,越來越受到參展商的青睞。貨運代理可以擁有自己的運輸車輛,但當前的發展趨勢是運輸由專業的運輸商來完成,而代理則負責倉儲、小范圍運輸、裝卸、報關、訂艙等工作。
展品屬海關監管的臨時進口貨物,進口時免領進口許可證,免交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即使在展出的時候,也是處于海關監管下,未經海關許可,展品不得移出展品監管場所。
展品自進境之日起一定時間后必須復運出境。各國對展品滯留期限的規定不盡相同。英國規定自進境之日起2年內復運出境,無延長期限;日本為1年;美國為1年,延長期限1年,可以有兩次延長機會;德國則為3個月,延長期是3個月。由于會展在特定的時間舉行,所以,海關處理的效率十分重要,而不同國家對不同的展品運達手段單據處理、清關的時間是不相同的。
二、參展物品進出的流程
參展物品進出口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參展商將展品等清單交貨運代理人;
2、受托人將清單一式兩份,準備報關托運、租船、訂艙;
3、制定運輸單據,出口展品報關單一式三份;
4、報關;
5、商檢及保險;
6、裝運;
7、裝運通知;
8、開具運輸提單、將提單交運輸代理;
9、運輸代理持提單運輸;
10、參展商或者其代理及時通知會展地的組織者及當地代理人;
11、展品在展地海關辦理進口手續(當地代理或組織者提前將參展商及其展品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當地海關,以便備案手續;展品到達展地后,進入海關監管倉庫,準備報關;參展商代理或主辦單位辦理進口申報手續;參展商、其代理人向當地海關提供擔保;提交展品清單;除了免關稅的展品外,繳納關稅;海關商檢、查驗;據提單提貨);展品如明確為國外銷售的,又屬于應征出口稅的,由海關征稅放行出關。如未明確,而在國外發生銷售,則在展品復運回國時,予以補征。
組織出國展覽(銷)的單位,進口在國外展出期間購買、接受的物品、樣品及其他資料,則須按海關規定,另行包裝并開列清單,向入境地海關申報進口。對購買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員在國外集體使用的食宿用具外,還須校驗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由海關征稅或者免稅后放行。展品如明確為國外銷售的,又屬于應征出口稅的,由海關征稅放行出關。如未明確,而在國外發生銷售,則在展品復運回國時,予以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