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進口博覽會海關通關需要了解哪些條例?
進口博覽會海關通關條例一、進口博覽會備案
國家會展中心通過“單一窗口”和“互聯網+海關”提前完成進口博覽會信息海關備案,采取“一次備案、分批提交清單”的方式辦理海關手續,確保進口博覽會物資抵達口岸后快速通關。
進口博覽會海關通關條例二、展覽品審批和準入
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特殊物品等展覽品需辦理檢疫審批的,入境前參展商應當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批同意后方可入境(附3)。
展覽品應當符合《2018年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檢驗檢疫禁止清單》(以下簡稱《禁止清單》)和《2018年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檢驗檢疫限制清單》(以下簡稱《限制清單》)要求。《禁止清單》和《限制清單》詳見海關總署公告。
進口博覽會海關通關條例三、進境物資申報
進口博覽會暫時進境貨物采用通關一體化模式,由國家會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場運輸服務商在上海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口岸海關實施驗放。其他貿易方式進境的進口博覽會物資,境外參展方或其代理人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對于ATA單證冊項下進口博覽會暫時進境貨物,由主管地海關進行審核并簽注,復運出境期限與單證冊有效期相同。
進口博覽會海關通關條例四、展覽品查檢與放行
進口博覽會進境展覽品按規定接受查驗、檢驗、檢疫等。因特殊情況需在展館現場查檢的展覽品,由國家會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場運輸服務商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可運至展館現場接受查檢。國家會展中心應當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查檢設施等。
對查檢正常的展覽品,由實施查檢作業的海關辦理放行手續
進口博覽會海關通關條例五、展中監管
進口博覽會舉辦期間海關依法派員實地監管。國家會展中心、主場運輸服務商以及參展商應當遵守海關對展覽品展示、銷售的管理規定,配合海關做好監管工作。
進口博覽會海關通關條例六、展覽品處置
(一)展覽用品消耗。
國家會展中心應當督促參展商提前將預計的消耗,以書面形式報告上海海關,并明確展覽用品擬使用方式(試用、品嘗、散發)和數量(應在合理范圍內,與活動規模相匹配)。對于擬試用、品嘗、散發的展覽用品,相關參展商應當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證明(參展國官方證書或者第三方檢測報告或者參展方自驗合格報告)以及國家會展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經上海海關同意后,方可實施。
下列進口博覽會進境展覽用品,海關根據實際情況對其數量和總值進行核定,在合理范圍內的,按照相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在展覽活動中的小件樣品(酒精飲料、煙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裝進口的或者在展覽期間用進口的散裝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飲料的樣品;
此類貨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由參展方免費提供并在展覽期間專供免費分送給觀眾使用或者消費的;
(2)單價較低,作廣告樣品用的;
(3)不適用于商業用途,并且單位容量明顯小于最小零售包裝容量的;
(4)食品及飲料的樣品雖未按照本款第(3)項規定的包裝分發,但確實在活動中消耗掉的。
2.為展出的機器或者器件進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損壞的物料;
3.布置、裝飾臨時展臺消耗的低值貨物;
4.展覽期間免費向觀眾散發的有關宣傳品;
5.供展覽會使用的檔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1點所列展覽用品超出限量進口的,超出部分應當依法征稅;第2點、第3點、第4點所列展覽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應當復運出境,不復運出境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二)展中銷售。
對于在博覽會期間銷售的展覽品,國家會展中心應當在銷售前或博覽會結束后,按照海關相關規定統一辦理進口手續。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在銷售前辦理相關許可證件。
(三)復運出境。
暫時進境的進口博覽會展覽品應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
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進口博覽會展覽品,在進口博覽會結束后轉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參展汽車應當轉入可開展保稅倉儲業務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辦理海關相關手續后予以核銷結案。
(四)展覽品延期。
暫時進境進口博覽會展覽品確需延期復運出境的,應當按規定向上海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五)保稅展示交易。
進口博覽會保稅展示交易是經海關注冊登記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簡稱“區域中心”)內企業,將保稅貨物提交擔保后運至區域中心外進口博覽會常年展示館進行展示和銷售的經營活動。進口博覽會展會期間,經海關批準的保稅倉庫可以參照區域中心開展保稅展示交易業務。
進口博覽會海關通關條例七、人員及個人物品
(一)人員。
接受入境檢疫的人員,必須根據檢疫醫師的要求,如實申報健康狀況,出示傳染病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口岸檢疫檢出禁止入境疾病人員(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不準入境。
(二)個人物品。
1.征免稅。個人攜帶一般生活物品進境,應當遵循“自用、合理數量”原則。海關按規定對免稅范圍內的個人物品予以免稅放行,對超出免稅范圍的物品予以征稅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個人通過分運行李方式進境的個人物品,應當由本人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分運行李運抵后,應當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憑有效身份證件、有關申報單證及物品清單等向進境地海關辦理手續。以分運行李方式出境的個人物品,應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境前憑有效出境證件向出境地海關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結海關手續。海關按規定對免稅范圍內的個人物品予以免稅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當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當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2.檢驗檢疫。個人攜帶物品應當符合《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46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要求。
個人攜帶自用且僅限于預防或者治療疾病用的特殊物品(生物制品或者血液制品)入境時,應當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原質檢總局令第160號公布,根據原質檢總局令第184號、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向海關出示醫院的有關證明,允許攜帶量以處方或者說明書確定的一個療程為限。對無法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自用特殊物品,應當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并接受海關檢疫查驗。
進口博覽會海關通關條例八、記者采訪器材
進口博覽會暫時進境的境外記者采訪器材,海關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4號、2009年第19號、2009年第3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進口博覽會進出境物資未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二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海關通關須知未列明事項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且不影響海關新法規的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第二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海關通關一定要知道的8點。對進口博覽會暫時進境展覽品,由國家會展中心(上海)有限責任公司向上海海關提供銀行保函辦理稅款總擔保。境外參展商或其委托的主場運輸服務商持國家會展中心出具的《2018年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進境物資證明函》(附1)和《2018年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進境物資清單》(附2),免于逐票向海關提交稅款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