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貿促會和商務部日前聯合印發《關于修訂〈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重新公布了修訂后的《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要求,中國貿促會從2004年7月開始《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歷經先期調研和征求行業意見、反復征求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法制部門審查等階段,最終與商務部聯合公布了《辦法》修正本。
據有關人士介紹,《辦法》修正本具有以下特點:
一、明確了出國辦展審批管理機關的職權范圍。《辦法》修正本對出國辦展行為作出了具體定義,并特別指出境內企業和其他組織獨自赴國外參加經貿展覽會(即企業和其他組織自行出國參展)以及赴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舉辦、參加經貿展覽會不是中國貿促會審批管理工作的管轄范圍。
二、擴展出國辦展組展單位的范圍。《辦法》修正本取消了關于組展單位資格的有關規定,對組展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水平式規定。這意味著,組展單位已經擴展到所有具備條件的境內法人。
三、取消了出國辦展備核管理制度。原辦法規定,組展單位赴展覽會集中舉辦國或未建交國家以外的國家舉辦展覽會,可以先行開展籌展活動并在展覽會開幕前3個月直接向中國貿促會申請核發備核批件。但當時設立這一制度的前提是,組展單位的資格是經過核定的。目前組展單位資格審批已經取消,組展單位的范圍已經擴展到所有具備條件的境內法人,備核管理制度的前提條件不復存在,為維持審批管理制度的統一性、避免法律責任的不確定性、預防管理漏洞,故予取消。
四、明確了對違法出國辦展行為的查處辦法。《辦法》修正本規定,“境內個人不得從事出國辦展活動,企業和其他組織未經批準不得從事出國辦展活動。境外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不得在中國從事出國辦展活動”,中國貿促會一經發現違反這一規定的違法經營行為應予制止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而原《辦法》只對經審定具有組展資格的單位作出了管理規定。
五、強化了對出國辦展活動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監管。《辦法》修正本規定,組展單位在提出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人員復核申請時必須提交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方案,并在出國辦展全過程中認真執行,如執行不力在外造成嚴重影響,將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規定建立參展單位侵權公示制度,被公示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出國展覽團。
六、明確了中國貿促會對出國辦展組展單位、出國辦展組展單位對參展單位的義務。《辦法》修正本規定,中國貿促會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組展單位的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通知組展單位,說明理由并告知組展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組展單位應向相關企業提供準確、全面的展覽會信息,與參展企業簽訂正式參展合同,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信守承諾,合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