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會展經濟發展非常迅速。由于展會不僅能給企業帶來展示商品和服務的良好機會,也會給主辦方甚至主辦城市帶來一定的經濟收益。因此,目前各類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層出不窮。然而,從整個會展產業來看,當前國內會展業的各個環節均存在著一些不同程度的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這一領域的重要課題。
針對展會中出現的知識產權實際問題,以及產業的實際需要,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于2006年聯合發布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于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成為規范展會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法律依據?!墩箷R產權保護辦法》的目的是強化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秩序,推動會展業的健康發展。其中,既突出知識產權保護,又注意不干擾展覽會的正常交易秩序。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基礎之上,我國正在逐漸建立一個完善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已陸續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其中比較典型的有北京市于2007年11月通過的《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該《辦法》已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展會期間專利、商標、著作權保護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貫徹的主要原則就是“政府指導、主辦方負責、參展方自律、社會公眾監督”,其目的在于通過對展會參與各方的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清楚的界定,以建立健全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首先,對于展會的主辦方而言,在展開開始之前就必須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和預警工作。主辦方應當建立健全展前審查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展臺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知識產權狀況的制度,督促參展方對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的參展項目進行檢索。在展會過程中,尤其應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秩序。主辦方在展會舉辦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協調解決侵權糾紛;
(二)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專業技術方面的宣傳咨詢服務;
(三)在顯著位置公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受案范圍和聯系方式,并公布主辦方或者投訴機構的服務事項、投訴地點和聯系方式;(四)應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關事實證明。主辦方應當妥善保存展會期間的知識產權保護信息與資料,并在展會結束后報送市知識產權局。
其次,對于參展方而言,參展方最主要的義務是合法參展,配合主辦方在展前對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進行的審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參展項目依法應當具有相關權利證明的,參展方應當攜帶相關的權利證明參展。對參展項目標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參展方應當和主辦方在參展合同中約定雙方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義務和相關內容。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至少應該包括:參展方對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知識產權投訴處理程序和解決方式;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應當采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參展方應當遵守與主辦方簽訂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條款,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配合主辦方解決糾紛。
第三,對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而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主要包括知識產權、工商行政管理、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北京市的規定,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舉辦時間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會,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駐:
(一)政府和政府部門主辦的展會;
(二)展出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會;
(三)在國際或者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展會。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
(一)依法受理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處理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二)組織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以巡視、督導等方式監督主辦方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三)依法查處展會期間發生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四)建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查詢服務。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干擾正常的展會秩序。
針對展會期間屢屢出現的知識產權糾紛,有必要設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投訴機制。根據北京市該《辦法》的規定,主辦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機構可以由主辦方人員、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等組成。必要時,主辦方可以邀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派人指導。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參展項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主辦方或者投訴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指派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基本情況資料,包括投訴人名稱、住所、被投訴人名稱及展位號碼。投訴人委托代理人投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二)涉嫌侵權參展項目的名稱、涉嫌侵權的證據和必要說明。
(三)知識產權權利證明,包括知識產權權屬證明、知識產權內容證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況證明。被投訴人在被告知其參展項目涉嫌侵權后,應當及時出示權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擁有對被投訴內容的合法權屬,作出不侵權的舉證,并協助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物品進行查驗。被投訴人不能作出有效舉證的,應當按照與主辦方的合同約定將涉嫌侵權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訴人不自行撤展的,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可以作出撤展的決定。因投訴人惡意投訴而給被投訴人造成損失的,投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和《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為我國目前會展行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提供了一定的規則。然而,面對會展中出現的日益復雜的知識產權問題,上述辦法并未給出所有的答案。例如,現實中參展商的展品(尤其是外觀設計類產品)很有可能在展會上展出后即被人模仿、剽竊、仿制等,對于因參展而引起此類知識產權的受侵害問題,目前尚未有明確規定。因此,要真正建立一套完善的會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必須加以時日。對于企業而言,應具有高度的知識產權意識,在了解現有法律規范的基礎之上,對于自律和維權均予以同等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