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范
發布日期:2015-07-29 瀏覽:1537
1.國家層面的規范依據
1995年9月1日,原外經貿部頒發《關于在各類對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期間加強商標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7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關于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海關總署與商務部頒布《關于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管理事宜的通知》;2005年12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展會管理辦法》;2006年1月10日,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四部委頒布《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
2.地方層面的規范依據
一些省市根據當地具體情形,陸續出臺了某些關于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意見或者辦法。如江蘇省工商局、知識產權局、版權局于2002年3月12日聯合頒布的《關于對我省舉辦的大型會展實施知識產權監督管理的意見》;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工商局、版權局、外經貿廳于2002年4月15日聯合頒布的《關于加強展會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意見》;廣東省知識產權局于2005年10月1日頒布的《廣東省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指引》;廣州市知識產權局、工商局、版權局于2006年9月28日聯合頒布的《廣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施意見》;上海市政府于2005年3月15日頒布的《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于2005年7月11日頒布的《加強展覽會專利保護實施細則》;北京市政府于2m7年11月24日頒布的《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廣州市政府于2009年8月18目頒布的《廣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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