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臨時禁令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發布日期:2015-07-27 瀏覽:1495
目前我國的臨時禁令只能適用于制止侵犯著作權、專利、商標、計算機軟件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行為。然而國際展會所涉及的知識產權范圍及其廣泛,根據我國現行的規則,其余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權利被侵害時無法向法院申請臨時禁令,這將導致其利益受到巨大的損害。因此,臨時禁令的適用范圍應擴大到所有的知識產權,這樣才能體現對權利的平等保護原則。
二、法院的審查標準有待完善。
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及司法解釋將訴前禁令申請條件限定為“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而被申請人在申請復議時,法院審查的條件之一即為“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知識產權"。從上述規定分析,法院頒發臨時禁令的條件并非投訴人證明被投訴人的行為存在侵權較大可能性而是現實侵權。然而,臨時禁令的目的在于,當知識產權人遭受侵權時可獲取初步救濟,能迅速及時地預防與制止他人實施的行為,避免產生或者擴大損失。因此,如若申請人必須舉證證明被申請人確實存在侵權行為,法院才簽發臨時禁令,既加重了申請人的舉證負擔,又違背了臨時禁令的制度初衷。
三、法院的一些審查規則有待細化。
法院的一些審查規則比較籠統,在具體適用時會產生爭議,有待于進步地細化。如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對《專利法》有關訴前禁令的規定進行了補充,但在實際中尚會使人產生困惑。比如其第4條第3款規定,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以及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此處的證據究竟僅指展品本身還是包括為展品做宣傳所用的圖片或者樣品尚不明確。如果僅指展品本身,則權利人為獲取證據,必須采取各種途徑取得展品才能作為證據被法院所認可;如果宣傳所用的圖片或者樣品亦可作為證據,則權利人取得證據的難度顯然會有所降低。又比如權利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供擔保的形式如何、費用多少,皆有待于進一步明確。同時,從便捷、效率的角度出發,應建立相應的規則,如可規定能通過下載、傳真等方式提供訴前禁令書面申請狀表格樣式;專門制定并以多種形式公布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途徑、條件、要求、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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