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者因對參展商的協助產生的幫助責任
發布日期:2015-07-17 瀏覽:1587
當然,在認定組織者的過錯時,應區別具體情況仔細甄別。
1.貿易類展會組織者的過錯認定標準應當嚴于非貿易展會組織者
無論是貿易類展會還是非貿易類展會,組織者皆應承擔一定的預防、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等注意義務。然而,兩者承擔的程度應當有所區別。就貿易類展會而言,組織者是一個經營主體,其召開展會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在此情形下,課以其較重的注意義務也符合公平原則以及權利義務平衡的原則。而就非貿易類展會而組織者召開展會的目的(或者說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取利益而是為了公益,因此對其課以較重的注意義務是不恰當的。當然,注意義務的尺度具體如何認定,有賴于法院根據具體的案情,結合參展商的侵權程度以及組織者采取的實際措施予以綜合把握。
2.展會組織者因不同的展品而產生不同的注意義務
展會組織者在企業參展前,會對企業參展的展品以及相關宣傳資料進行必要的審核,以防止即將展出的展品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然而,如果展品或者宣傳資料不可能取得權利證明,此時組織者顯然無法對此進行核實。比如參展商在展會上介紹展品時,使用的宣傳資料、播放軟件被投訴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此時如果展會組織者及時采取制止措施防止損失后果的進步擴大,就無需對其未采取預防措施,在展品展出前及時審核、查明展品為侵權產品而承擔法律責任;然而,有些參展展品涉及發明、實用新型等專利權因而具有書面的權利證明文件,或者產品上的商標、原產地證明等標記通過查詢很容易確定為他人所有,此時如展示設計活動的組織者未要求參展商提供該權利證明文件或者在參展商參展前及時查詢商業標記的權屬情況,導致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展會上進行了展出、演示,則組織者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應承擔間接侵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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