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展會刑事執法措施的四個特點
發布日期:2015-07-09 瀏覽:1365
(1)刑事執法措施并非國際展會執法的首選措施,知識產權人申請臨時禁令、通過民事途徑申請證據保全或者通過海關扣押的情形要遠遠多于申請刑事措施的實踐。就我國企業而十其被采取刑事措施的事例雖有,但并不多見。
(2)檢察官在刑事執法措施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比如在德國,檢察官可以協同警察及海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也有權通知海關罰沒收相關展品,如我國幾個企業被采取刑事措施的案例皆有檢察官的參與。在意大利展覽設計,檢察官對于當事人提出刑事檢控的申請具有是否確認的權力。當然,各國因立法的不同就此亦會產生相應的差異,比如西班牙就當事人提出的刑事檢控,法院無需在檢察官確認的情況下就可作出決定,但對于警察主動提出的主張,則檢察官亦具有是否確認的權力。
(3)刑事執法措施雖然不常采用,但其一旦啟動,則對被指控者而,基本上無對抗的途徑,這亦是國際展會刑事執法措施與民事措施的區別。比如臨時禁令,雖然法院在情況緊急時會在未通知被申請人情形下頒發,但如被申請人在參展前向法院提交保護令,則法院在般情形下未經事前口頭庭審程序,不會對被申請人簽發臨時禁令,即對于臨時禁令頒發程序而言參展商并非毫無作為。然而,參展商對于刑事程序則根本無法掌控,從我國企業參加德國展會被采取刑事指控的情況來看,我國參展商無法事先采取任何預防措施。
(4)知識產權人就國際展會展品或者宣傳資料侵權而申請啟動刑事執法措施的目的與一般的刑事指控存在差異。從意大利展覽設計的情況可知,權利人往往并非意在使侵權人受到刑事追究,其目的主要在于阻止侵權品的繼續展出、演示或者通過刑事程序收集侵權證據。當然,知識產權人的目的不能代替執法機關的意圖,如若侵權人的行為確實符合展出國刑法關于犯罪的認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我國企業也需清醒地認識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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