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相關規范對組展單位的要求
2007年4月30日,商務部頒發的《關于加強境外參展組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函》中提及了組織單位的工作:積極與我國駐展會所在地的經商機構取得聯系,聽取相關建議。2m8年4月15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頒發的《關于重申加強出國展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則對組織單位的義務予以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地方有關部冂也出臺了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如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于2007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商務部加強境外參展組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意見》、大連市知識產權局于2007年頒發的《大連市關于加強境外參展組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皆對組展單位組織企業境外參展時如何保護知識產權提出了要求。
(二)組展單位的工作
結合上述各種規定,組展單位在組織我國企業參加國外展會時,應切實做好如下工作:
1.展會前的工作
(1)加強對參展企業的宣傳教育,提高其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以及保護自己知識產權的意識。
(2)與參展企業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明確參展企業違反協議,在展會期間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同時,如果因參展企業的上述行為致使組展單位被追究責任的,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3)在展品出運之前嚴格審查展品,特別對于那些敏感的展品類型,要求參展企業提供有關的權利證書或者相關認證,并對展品層層把關,防止出現紕漏。
(4)對于知識產權糾紛頻發國家的展覽會,在展前對該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以及執法機構在展會上經常采取的措施進行重點研究,對參展企業進行必要的培訓,并建立針對緊急情況以及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2.展會期間的工作
(1)展會布置期間,組織參展企業對各自的參展產品進行檢查,消除侵權隱患,將涉嫌侵權的展品排除在展會之外。
(2)在展會現場設立知識產權服務點,并聘請熟悉當地知識產權法律的專職律師為我國參展企業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3)展會期間我國參展企業一日涉入知識產權糾紛,應積極協助其妥善的應對,如組展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聯系我國駐展出國家的使領館,向其反映情況,尋求幫助,同時盡快將上述情況通知中國貿促會展覽管理辦公室。
3.展會之后的工作
(1)建立相應的“黑名單”制度,將我國參展企業于展會期間的知識產權糾紛記錄在冊。對涉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企業,于下次參展時予以重點審查。如若參展企業的展會侵權行為得到確認,則嚴禁其再次參展。
(2)根據參展企業違反協議的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組展單位如果因參展企業的行為向他人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可就此向參展企業行使追償權。
(3)在組織企業參加國外展覽會的同時,注重開拓相應國際市場,積極在國外舉辦展會,培育具備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