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業內人士表示,會展知識產權侵權主要有三種情況:國內展會組展商項目被仿冒;國內展會參展商被組展商欺騙;展臺設計搭建商設計方案被抄襲。針對上述侵權情況,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權法》,以及《合同法》中有關條款等。對于《商標法》明確保護的商標,一般企業不會進行仿冒,而是在展會題目、展出內容等方面拷貝。這種情況下,《商標法》 相關規定就不足以保護被侵權者了。而會展內容和標題的文字部分無法進行注冊登記,所以“會標注冊”幾乎無法防止展會名稱的仿冒和內容被克隆。
侵權行為
“民不舉官不究”
科隆經常遭遇規模相對小的會展機構的侵權,其手段通常為設計和我們相似的展覽會標。有的公司甚至完全拷貝我們的招展格式、照搬展覽內容,惟一不同的是“主辦單位”。遇到這種情況,我們一般通過律師發律師函的方式警告侵權企業;另一方面告知我們的客戶,侵權產品與我們沒有關系。遭遇侵權事件后,訴諸法律的情況很少,因為時間、經濟成本相當高。
而且類似侵權行為對我們的影響有限,還沒有對科隆核心業務、品牌形象有實質性影響,所以我們僅限于做到正式警告,并不進一步跟進。對于主管部門懲罰機制的形成尚需時日。以《北京市會展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為例,牽扯到幾個主管部門的問題,方案的盜用涉及知識產權部門,商標侵權職責在于工商,對入駐展會的盜版涉及海關部門,因為牽涉主管部門過多,懲罰機制不具可操作性。相關部門雖然比較重視侵權問題,但因牽涉面太廣、產業規模有限,對會展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很多處于一種“民不舉官不究”的狀態。
知識產權意識欠缺
掣肘國際發展
會展業發達的國家,如德國和法國,其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分三個層次:企業普遍法律意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行業協會有中國古代行會的性質,是由大展覽公司自發組織,形成一個內部約束機制。企業一旦侵權就會遭到內部通報,從而影響信譽;從政府層面來看,相關法律比較健全,這些國家雖然也依照《專利法》、《商標法》等維護會展知識產權,但是行業發展成熟,相關案例較豐富。
此外,知識產權意識欠缺掣肘企業國際發展。國內一些不注重知識產權保護的展商,到國外曾在海關、主辦方審查環節就出現種種問題,一旦被確定侵權,輕則取消參展資格,重則遭到起訴。很多國內企業因此損失慘重。
國內行業協會以城市為主,截至目前,京、滬、蜀、浙、粵等地先后針對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制定了相關通知、辦法公約、意見、規定等。包括《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2007年)、《廣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2009年)等。
企業維權
要靠自己
關于參展招標,我們遭遇侵權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同行直接盜用我們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此外還有個別客戶拿到投標方案以后,以各種原因不讓設計者中標,拿著我們的方案進行小小修改后,壓價給小型搭建公司施工。
作為企業,我們應對侵權行為有三種途徑:從技術上對他做一個控制,正委托第三方設計一種軟件,用這種軟件發給客戶的圖紙在一定時間內可以瀏覽,過了特定時間圖紙將無法打開;此外,公司派人到展覽現場索要盜用方案設計費。這種方式成功率相對較高,因為現場質控參展商侵權對其客戶產生很大影響,出于“減少負面影響”的考慮和理虧,侵權方一般會賠償設計費;第三是注重對客戶的篩選,將資源集中到一些有實力的大客戶。這類企業信譽相對較好,即使不能中標也不會被盜用效果圖。當然,前提是客戶多了。公司創業期沒有那么多客戶,什么樣的公司都會去做,這也是小公司會遇到更多問題的原因。
確定“著作權載體”
性質是關鍵
2006年工商局、知識產權局和專利局聯合發布《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以來,相關條例正在修改之中,修改后的條例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針對展會中的展品、涉及展品的商標專利,以及外觀等,展會的知識產權涉及展品、展臺搭建、展覽主題、展品附帶軟件等方面。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很大的課題,現在行業和管理方正對展品的知識產權提出保護辦法,對于其他環節很少有法規涉及。而展會、展品、展具還有相關其他展覽中的組成部分,都涉及知識產權保護。以展臺為例,涉及展臺搭建著作權的問題,本應該歸為“著作權”的保護;而現實情況是被侵權方并不能夠放在“著作權保護”的框架中維權。
以科隆展會主題被侵權為例,一個展覽的名字是不能夠注冊商標的,LOGO才能注冊。從“策劃內容”來講,關鍵在于策劃方案、文本是否具備知識產權所說的“著作權載體”性質,如果相關方案、文本不具備“著作權載體”的性質,是無法被保護的。